1.Q:注冊資金新規定有哪些?
A:1)注冊資金由實繳制改認繳制;
2)不再要求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,即可以“0”注冊資金注冊公司;
3)注冊公司不需要驗資,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,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數額;
4)不再要求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,不在限制首次出資額;
5)對于注冊資金金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之間自行約定,寫入公司章程,提交登記機關備案;
6)對于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對直銷企業、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特定行業仍然執行注冊資金實繳制。
2.Q:天邦財務對于“注冊資金”的建議
A:天邦財務給廣大創業者的建議是,注冊資金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來定,不用刻意定的過大或者過小,原因如下:
1)注冊資金是有限公司對外承擔的有限責任,寫的越大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越大;
2)注冊資金的大小,影響后期注冊資金印花稅,寫的越大,這個注冊資金印花稅就越多;
3)注冊資金刻意寫的太小,會給合作方覺得公司沒有實力;
4)注冊資金寫的太小,會影響特定行業辦理相關資質,比如裝修公司如果辦理裝修資質,注冊資金不能低于50萬;
5)注冊資金后期可以變更,可以增資也可以減資。
3.Q:天邦財務對于注冊資金“認繳期限”的建議
A:對于“認繳期限”,天邦財務給出的建議是“量力而行”,原因如下:
1)如果把認繳期限定的時間過長,會讓合作單位感覺你公司沒有這個資金實力,這樣對你公司就造成了不好的影響;
2)如果出資期限定的過短,在公司剛起步的時候都需要資金周轉,資金一般都會比較緊張,會給股東造成的壓力過大,也不利于公司的資金周轉。
4.關于注冊資金的最新規定
《關于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(試行)》的實施意見
(四)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。
1、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數額限制。除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外,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。
2、取消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的限制。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(發起人)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。
(五)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
1、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。公司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(發起人)自行約定認繳出資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期限等,并記載于公司章程;登記機關依據公司章程所載明的相關內容核定公司注冊資本,不再要求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、出資期限和出資方式,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證明文件。
2、股東(發起人)約定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。
3、《意見》實施后新設立的公司,其注冊資本由股東(發起人)認繳;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,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數額;公司股東(發起人)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
4、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對直銷企業、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特定行業市場主體注冊資本(金)實繳登記作出具體規定的,要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核準。
(六)對公司已登記實收資本的處理辦法
1、《意見》實施前已設立分期出資未到位的公司,登記機關不再要求按期實繳到位,按認繳登記辦法予以登記,原登記的實收資本數額可以予以保留;企業要求繳足注冊資本的,應予受理,按原登記辦法進行登記。
2、《意見》實施前設立的公司,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營業執照時,已登記的實收資本數額可以繼續在營業執照中體現;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,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數額。